长高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4-28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新增)
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公司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其他方式进行。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部分股份,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请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除外。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证券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 四 十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条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 四 十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 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十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有权决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条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
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的,视为出席。 出席。
第五十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条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具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公司承担。具有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 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发生的费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发生的费
用由其自行承担。 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 五 十四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条 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 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会议召开当日。 日。
第五十六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条 下内容: 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 七 十九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条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条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果应计为“弃权”。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
条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任期适用本章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程第五章第二节的具体规定。董事在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第 一 百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十二条 权: 权: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1、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至 置;
2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
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30%;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至 10%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核通过对外投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资方案后决定;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批准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董事会有权决定累积投资额在 会的运作。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10%以下(含10%)的风险投资、及
单项投资额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净资产总额20%以下(含20%)的长
期股权投资。
2、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项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10%(含10%)、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委托理财等
事项;有权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
(含30%)、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0%(含50%)的借款事项。
3、董事会有权决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
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
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
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
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第 一 百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十五条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1、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总
经理审批;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至 10%
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核通过对外投
资方案后决定;对外投资单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至2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
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的30%;对外投资单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决定。
董事会有权决定累积投资额在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10%以下(含10%)的风险投资、及
单项投资额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净资产总额20%以下(含20%)的长
期股权投资。
2、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项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10%(含10%)、一个会计年
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对外捐赠等事项;有权决定单项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30%(含30%)、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50%(含50%)的借款事
项。
3、董事会有权决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
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
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
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
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 一 百四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十条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 一 百四 无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九条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十四条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十五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券交易所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 一 百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十四条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一 百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十五条 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二 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九条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工商行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为准。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为准。
第 二 百一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十 “以内”, 都含本数;“不足”、“超过”、 “以内”, 都含本数;“以下”、“不足”、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以外”不
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