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08-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
期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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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长高电新”)委托,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高电新
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
本次调整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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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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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一致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18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减少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期权总数,
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从 264 人调整为 261 人,拟授予期权总数从 2122 万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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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为 2101 万份,首次授予总数从 2002 万份调整为 1981 万份;同意确定 2018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1 万份股票期权。
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七)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
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 594.3 万份(占首次授予
26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30%)。
(八)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蒙、袁利等 25 人因个人原因从
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取消该 25 人的激励对
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该 25 人的股票期权共计 117.6 万份。公司将对其已获
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17.6 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236 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1269.1 万份。
(九)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行
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因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
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 5.45 元,同时因 25 名
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27.4 万份予以注
销。
(十)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权益分配
对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同时由于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后又有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暂未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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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自 2019 年 5 月 7 日至本会议召开之日
止离职的 28 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 1 位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计 145.9 万份(其中预留授予 8 万份)期权一并予以注销。鉴于彭强、唐建设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马孝武、马晓先生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邹斌存在关联关系,故对该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
和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行权价格为 5.38 元。预留授予行权价格调整为 4.24 元。同意因激励对象离
职和行权期业绩考核不合格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由原 236 人调整为 208 人,首次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1118.9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从 12 人调整为 11 人,预留已授予未行权的
期权数量调整为 112 万份。
(十二)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行权期符
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已满足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首次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20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472.5 万份,预留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1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56 万份。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38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24 元。
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行权 494.2 万份(其中首次
授予共行权 438.2 万份,预留授予共行权 56 万份)。
(十三)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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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
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
励对象共 186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573.2 万份;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共 1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56 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 5.31 元,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17 元。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
期为:自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止,预留授予
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6 日
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一)根据《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授权董
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二)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议案》,因至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期限截止日
止,尚有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271,000 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71,000 份。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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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经营团队
勤勉尽责,公司管理经营团队将继续尽全力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的具体情况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叁份交长高电新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
存备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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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刘渊恺
经办律师: 熊林
__2022__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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