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核查意见2023-04-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高
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高电新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长高电新内部控制的核查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光大证券主要通过查阅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查
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
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查阅了公司董事会
出具的《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公司各子公司,子公司包括:
1、电力设备板块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湖南长高电气有限
公司、湖南长高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长高
思瑞自动化有限公司、湖南长高弘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高研电力技术有限
公司。
2、电力工程服务板块子公司: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新
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3、其他业务板块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高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
司、湖南长高弘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伯高车辆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
括:输变电设备、电力设计及工程服务及其他等,主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人力
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信息披露、担
保业务、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
产管理、资金活动、担保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主要内部控制情况
1、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发展事项享有最高
决策权。2022 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先后组织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其中 1 次年度股东大会,3 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报告期内,公
司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
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
议,对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修订公司章程以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和第
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
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公司独立董事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
富的工作经历,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发挥独立判
断立场,在董事会议事中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8 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财
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
行监督职责,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经理层及各子公司: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依法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在充分考虑各自业务特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2、人力资源
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逐步
建立了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员工的聘用、培训、离职、薪酬、考核、
晋升与奖惩均有完整的机制。公司内所有岗位均已编制了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
的岗位职责、权责范围与任职资格。公司各部门分别依据业务需要及自然减员的
情况上报员工配置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公司通
过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为手段,不断提升员工素质,以确保经理层和全
体员工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3、资金活动
公司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资金管理和
结算要求,加强资金业务管理和控制,保证资金安全。在账户管理方面,公司银
行账户开立、注销、使用均由公司财务部严格管理,审批手续完备,资料规范完
整,确保银行账户管理高效安全。在投资方面,为促进公司规范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重大投资管理的范围、审批权限、决策控制、执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
范。
4、采购业务
公司在《采购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及各子公司、部门相关内部规定
的基础上,明确了请购、审批、招标、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
职责和审批权限;建立了合同评审制度,严格规范采购合同签订流程,规避法律
和商业风险;合作供应商选择进一步规范化,全面启用供应商电子报价平台获取
外部报价,大比例采取招标方式,招标方案指导定标决议,提高选择公平、公正
性。
5、资产管理
公司以存货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了完善的存货验收、入库、清查、盘点和
出库等流程,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准确记录存货出入库,保证存货验收入
库、生产领用、销售出库、处置等事项的账务处理正确、及时、完整,公司已建
立完善的存货清查盘点程序,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保证存货账实一致。
6、销售业务
公司在对行业趋势、市场状况、客户信息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自身实际及内外部影响因素变化制定了年度市场开拓与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
的销售和回款计划。形成完善的销售订单及合同评审机制,建立了严格的销售、
发货、回款业务内部控制系统。
7、研究与开发
公司坚持市场驱动研发,加强研发平台及预研管理,积极开发和利用新技术,
实现产品不断升级,严格规范研发业务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研究成果的开
发和保护等关键控制环节,有效降低研发风险,保证研发质量,提高了研发工作
的效率和效益。
8、担保业务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
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管理程序、对外担保的
信息披露等。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
制严格、充分、有效,未有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发生。
9、信息系统
公司由信息技术部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
理制度和机制,对 IT 运行维护、一般系统安全包括账户、密码认证机制、系统
日志审核、系统开发与变更、数据备份等实行有效的管理,通过对各系统的定期
巡检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10、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加强了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了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
11、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处是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的常设机构。根据内部审计制度及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对部分重要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全面审计,使审计监督形成
常态。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对已经签发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B.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
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长高电新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郭护湘 任大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23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