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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事堂: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2-28  

						证券简称:嘉事堂              证券代码: 002462       公告编号:2019-014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事堂”)第五届监事会
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19 年 02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贾宏先生、
张丽君先生、韩卫东先生、张亮先生、白鸿雁女士、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职工代表
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监事候选人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
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02 月 28 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贾宏,男,汉族,1968 年 9 月出生,籍贯山东济南,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军事学硕士,1986 年 8 月参加工作,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办公室主任兼审计部副总经理。工作经历如下:2005.06-2008.06 任总政治部干

部部第一任免局正团职干事,2008.06-2009.04 任总政治部干部部第一任免局副

师 职 干 事 , 2009.04-2010.07 任 总 政 治 部 干 部 部 第 一 任 免 局 副 局 长 ,

2010.07-2013.04 任总政治部干部部第一任免局副局长兼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

巡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013.04-2014.02 任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正师职副局长,

2014.02-2014.12 任总政治部干部部第二任免局局长, 2014.12-2015.12 任总

政治部干部部第一任免局局长,2015.12-2017.11 任陆军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局长,

2017.11-2018.05 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务工作部副部长、党委宣传部副部

长(部门正职),2018.05-今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审计部

副总经理。贾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张丽君,中国国籍,男,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助理政工

师、高级经营师、高级营销师。2003.01-2006.12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委员;2006.12-2007.03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

大代表、北京翠微集团总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7.03—2007.08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代表、北京翠

微集团总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7.08-2010.08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代表,北京翠微

集团总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0.08-2012.11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代表,北京翠微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
2012.11-2015.04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常委、人大代表,北京翠微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副书;2015.04-2016.12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第

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代表,北京翠微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北京翠徽大

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12-2017.05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代表,海淀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北京翠微集团董事长、经理兼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

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北京翠微集团董事长、经理兼北

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05-至今 任北京海淀置业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丽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本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韩卫东,中国国籍,男,1962 年出生,大专。曾任房山区工业总公司招

商办主任,北京兴丰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房山区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

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韩卫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张亮,中国国籍,男,1980 年出生,本科。曾任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科

科员、统评科科员。现任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

张亮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白鸿雁,中国国籍,女,1968 年出生,本科,会计师,中共党员。

1995.7-2002.2 北 京 博 兰 特 食 品 工 贸 集 团 长 辛 店 商 贸 中 心 主 管 会 计 ;

2002.2-2014.1 北 京 博 兰 特 食 品 工 贸 集 团 云 岗 商 贸 中 心 主 管 会 计 ;

2014.1-2014.9 北 京 丰 贸 投 资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长 云 分 公 司 主 管 会 计 ;

2014.9-2016.10 北 京 丰 贸 投 资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长 云 分 公 司 副 经 理 ;

2016.10-2017.6 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2017.6-至今

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白鸿雁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与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

    6、刘勇,男,汉族,1974 年 1 月出生,北京人,1993 年 7 月参加工作,大专学

历。2000 年 11 月- 2006 年 12 月 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财务部出纳,2007 年

1 月-2013 年 2 月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2013 年 3 月至今北京

宏润投资经营公司财务部经理。刘勇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