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邮 电话/Tel: 010-8587-9199 编:100026 9/F, Tower 3, Anlian Plaza, No.38 North Road East 传真/Fax: 010-8587-9198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URL: http://www.anlilaw.com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2)嘉字第 1215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硕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议决议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 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2 点,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淀 区昆明湖南路 11 号 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布置会场,召开了本 次股东大会,受疫情影响,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 2022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99,092,6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99%;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为 98,674,3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2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8,24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143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续文利先生、黄奕斌先生、林军先生、赵 保富先生、潘蔚女士、蔡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01 选举续文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497%。 续文利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续文利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黄奕斌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5%。 黄奕斌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黄奕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林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0%。 林军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林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赵保富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497%。 赵保富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赵保富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潘蔚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5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882%。 潘蔚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潘蔚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蔡卫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1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734%。 蔡卫东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蔡卫东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熊焰先生、梁雨先生、张海燕女士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熊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5%。 熊焰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熊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梁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0%。 梁雨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梁雨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海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641%。 张海燕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张海燕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丽君先生、商晓霞女士、李文羽女士、 徐珂先生、王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张丽君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497%。 张丽君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张丽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商晓霞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643%。 商晓霞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商晓霞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3 选举李文羽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 李文羽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李文羽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4 选举徐珂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 徐珂先生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徐珂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5 选举王征女士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 99,051,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7,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497%。 王征女士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的半数,王征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 硕 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