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00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收到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4 号、506 号、505 号、507 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 日与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 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合同》等协议。公司以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 享有的 100%股权收益权融资 2.5 亿。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与恒天中岩、北京 易迪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协议。公司以子公司霍尔果斯市摩伽 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市摩伽”)享有的 40%股权收益权融资 2 亿。相关 内容详见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公 司以子公司股权收益权合计融资 4.5 亿。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到期后,公司尚未完成 1 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 三、原告的诉求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保 全事项告知书》,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四、案件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4 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其中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 150,000,000 元及回购溢价(其中以 10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9%计算,以 47,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9%计算),违约金以 160,275,041.1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计算; 2、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60,555.04 元; 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80,000 元; 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所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冉盛盛瑞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追偿; 5、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的 60%股权在拍 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4,575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 保全费 5,000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6 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其中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 100,000,000 元及回购溢价(其中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9%计算),违约金以 107,323,287.6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计算; 2、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07,503.29 元; 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80,000 元; 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所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冉盛盛瑞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追偿; 5、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在拍 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79,316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 5,000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 3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5 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其中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 140,000,000 元及回购溢价(其中以 6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以 36,6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以 34,3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以 3,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4 日 计 算 至 实 际 付 清 之 日 止 , 按 年 利 率 8% 计 算 ),违 约 金 以 146,053,369.8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6% 计算; 2、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46,293.37 元; 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40,000 元; 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所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冉盛盛瑞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追偿; 5、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28%股 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73,267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 5,000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民事判决书》(2018)京 03 民初 507 号判决内容 1、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其中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包括本金 60,000,000 元及回购溢价(其中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违约金以 62,840,547.95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6%计算; 2、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62,940.55 元; 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所确定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冉盛盛瑞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追偿; 5、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范围内,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12%股 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6,503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 5,000 元,由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已按谨慎性原则对本案涉及的归属于 2018 年相关费用进行了预估, 本次诉讼判决不影响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 2018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根据案情分析,公司拟于近期提起上诉。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