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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16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0-046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82 号、399 号、415
号、41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6 日、2019 年 11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关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 的公
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案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易迪”)
    三、《民事裁定书》内容
    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
    驳回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银行冻结和划转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银行名称            帐号                    余额            法院划转金额
   1      ****昆山青阳港支行 532701040001406           231,198.19         231,198.19
   2      ****昆山开发区支行 10532501040014262       2,864,417.45        2,864,417.45
   3      ****昆山支行        606658888                515,202.74         515,202.74
   4      ****昆山开发区支行 1102023519005510059         5,174.90            5,174.90
   5      ****苏州木渎支行    37110188000142235        332,253.44         332,253.44
          ****昆山经 济技术 开
   6
          发区支行             7323610182400025394   4,171,134.18        4,171,134.18
   7      ****上海分行        15988888888610                 669.38

   合计                                              8,120,050.28       8,119,380.90

    以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 8,120,050.2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5%,其中****昆山青阳港支行为基本户,其他账户为非基本户。法院根据《执行
裁定书》【(2019)京 03 执 1460 号、1461 号、1462 号、1463 号】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划转公司银行账户金额 8,119,380.90 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回购价款溢价、违
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债权人北京易迪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确认,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
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
    3、目前公司一直在积极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努力筹措相关资金,拟进一
步与债权人积极沟通还款计划、就该案件促成和解;如公司后续未能与对方达成和
解或未能偿还相应款项,对方可单方面执行裁定,公司已被冻结的子公司部分股权
及公司其他资产存在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82 号、399 号、415 号、417
号】。
    特此公告。


                                          2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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