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0-070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应裁通知书》(2020)杭仲
(萧)字第 88 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 05
财保 103 号等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第 12.1 条
约定:“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地点为杭州。”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收购申请人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额,并向申请人支付合伙份额收购款人民币(下同)303,692,416.67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49,653,710.13 元(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合伙份额收购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合伙份额收购款人民币
303,692.416.6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
共 327 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 5 万元;

                                      1
    4、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 l、2、3 项请求总金额 353,396,126.80 元(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2 月 14 日,申请人与案外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爱
建信托”)签订《爱建信托龙井 2 号上海能观事务管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
下称“龙井 2 号信托计划”),委托资金为 3 亿元,申请人既为信托委托人又是信
托受益人。
    2017 年 11 月 17 日,案外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
“冉盛公司”)、案外人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 “摩伽公司”)、
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应公司”)、案外人中航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信托”)、案外人爱建信托与案外人上海能观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上海能观合伙企业”)原合伙人苏菲、陈浩、上
海沉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入伙协议》、SHNG-2017-001 号《投
资合作协议》,冉盛公司、摩伽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上海能观合伙企业,众应
公司、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上海能观合伙企业。2017 年 11 月
17 日,冉盛公司、摩伽公司、众应公司、中航信托、爱建信托、苏菲、陈浩、上海
沉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表决作出《变更决定书》,同意苏菲、陈浩、
上海沉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上海能观合伙企业出资额变更为 5.35
亿元。2017 年 11 月 17 日,冉盛公司、摩伽公司、众应公司、中航信托、爱建信托、
苏菲、陈浩、上海沉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退伙协议》,苏菲、
陈浩、上海沉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上海能观合伙企业退伙。2017 年
11 月 17 日,冉盛公司、摩伽公司、众应公司、中航信托、爱建信托签订编号为
RSNB-SHNG-2017-001 《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017 年 11 月 17 日,冉盛公司、摩伽公司、众应公司、中航信托、爱建信托作
出了 RSNB-SHNG-2017-001-01、RSNB- SHNG -2017-001-02 《关于合伙企业投资的
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 RSNB-SHNG-2017-001-02-01《关于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
会议决议之补充决议》,就上海能观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作出了
决议,并且一致通过。

                                      2
    2017 年 11 月 17 日,爱 建 信 托 与 被 申 请 人 签 订
AJXT-ZYHZ-YQHG-2017-001 号《有限合伙份额差额补足及收购协议》(以下简称
“《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约定自中航信托向上海能观合伙企业首次出资
之日起满 18 个月,若合伙企业无现金资产向爱建信托分配、合伙企业向爱建信托分
配的现金资产少于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约定规定爱建信托应当获得的分配金额或
可以分配的资产无法满足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约定规定爱建信托应当获得的分配
金额,被申请人应在远期回购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爱建信托回购届时其持
有的剩余有限合伙份额,并按约支付对应的远期回购价款。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中航信托向上海能观合伙企业按时足额的支付了人民币 1.8
亿元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按照《收购协议》2019 年 5 月 21 日为远期回购日,被
申请人应当在 2019 年 5 月 25 日前回购届时爱建信托持有的剩余有限合伙份额,被
申请人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019 年 6 月 15 日,龙井 2 号信托计划到期终止。2020 年 3 月 27 日,爱建信托
向申请人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告知函》,将信托财产全部分配给申请人,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爱建信托原持有的上海能观合伙企业份额以及爱建信托以信托受托人
身份签订所有文件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
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
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 353,396,126.8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杭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 353,396,126.80 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
 编                                                        保全期
                        保全财产明细                                     备注
号                                                           限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          2020 年      网络冻
      银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7323610182400025394      6 月 16 日      结
 1 账户存款                                                  至          0.00 元
                                                            2021 年      (轮候
                                                          6 月 16 日    冻结)
                                                            2020 年      网络冻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        6 月 16 日      结
 2 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15988888888610 账户存款                  至          0.00 元
                                                          2021 年 6    (轮候冻
                                                          月 16 日       结)
                                                            2020 年
                                                                       委托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6 月 22 日
                                                                       (以实际
 3 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1,100 万元)            至
                                                                       冻结结果
                                                            2023 年
                                                                        为准)
                                                          6 月 21 日
                                                          2020 年 6    委托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月 17 日至    (以实际
 4
      上海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1,000 万元)    2023 年 6    冻结结果
                                                          月 16 日      为准)
                                                          2020 年 6
                                                                       委托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月 17 日至
 5                                                                     (轮候冻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100%股权(50,000     2023 年 6
                                                                         结)
      万元)                                              月 16 日

 6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2020 年 6    委托冻结

                                       4
       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    月 23 日至   (以实际
       财产份额 5,000 万元                                2023 年 6   冻结结果
                                                          月 22 日     为准)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上述案件对公司目前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
影响,但尚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案件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杭州仲裁
委员会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
续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
   《应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