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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20-078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收到苏州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 0591 民初 5769
号)和《传票》,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1)。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591民初5769号】
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591民初576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30,75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30,750,000 元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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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
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属于法律适用明确的
案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由审判员顾凌燕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称:2018 年 5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
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 5,000 万元授信额度,2019 年 5 月 28 日、
29 日原被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向被告发放贷款 3,000 万元,但被告未能
按约归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9,997,011.37 元
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5 日为 82,367.42 元,之后利息按贷款
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468,694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 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9,997,011.37 元,暂
算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的利息 394,932.27 元、罚息 203,885.94 元、复利 4,174.94 元,
及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基数按年利率 8.15625%计算
的罚息和复利。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希望与
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借款本金 29,997,011.37 元,暂算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的利息 394,932.27 元、
罚息 203,885.94 元、复利 4,174.94 元,及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156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款项被告众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前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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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应赔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律师费 200,000 元,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
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97,27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2,270 元,由被
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调解。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
围内,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赔付的律师费也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
账务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调解还款期限将至,目前公司尚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还款的时间无法确定,
届时公司资产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从而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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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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