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事项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1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或“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 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20】 第 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述及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首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过程和内容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公司已经为本次核查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 的、完整的、有效的,其中应填写内容存在的空白均表示不存在有关事实或即使 存在有关事实但不予披露不会对本次专项核查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文件原件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任何足以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法律判断和发表结论意见的一切事实和资料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结 论意见的事实或情形。公司获得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将被视为附带上述假设成 立的保证,无论其是否明示。 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通过公开渠道对题述事项进行 了核查验证,在前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仅就题述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有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的引用,由于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上述引用也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 容的解释或限定。 6.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地披露或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 述引用和披露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阅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 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二、正 文 一、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债务逾期情况、涉及诉讼进展、银 行账户冻结、资产受限等情况,并说明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 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回复如下: (一)债务逾期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查阅相关公告,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主要 债务逾期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债务类型 债权人 借款日 到期日 逾期情况 (万元) 1 质押借款 25,000.00 2017.8.28 2018.5.28 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逾期 2 质押借款 20,000.00 2017.12.4 2018.6.4 2020.7.5 3 保证借款 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444.47 2019.7.5 已部分逾期 -2021.2.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4 信用借款 2,999.70 2019.5.28 2020.5.28 已逾期 木渎支行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项目投资期 5 信托公司借款 18,000.00 2017.11.21 (有限合伙) 为 1.5 年, 已逾期 到期日为 6 信托公司借款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 2017.12.15 2019.6.14 1,650.00 / 2018.6.30 7 股权款 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已逾期 1,925.00 / 2019.6.30 合计 / 121,019.17 / / / 注:上述第 3 项,还款日根据具体借款日期、融资期限长短确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 罚息等情况,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 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查阅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主要诉讼进展情况 如下: 本金 收到应诉法 诉讼/仲裁进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万元) 律文书时间 展情况 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 北京易迪基金管理 股权收益权转 二审判决 1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45,000.00 2018.7.25 有限公司 让及回购纠纷 执行中 合伙) 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 合伙)、珠海横琴新区 合伙企业财产 2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8,000.00 2019.11.25 一审判决 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 份额转让纠纷 合伙) 司、郭昌玮、中航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孝昌明雅投资中心 3 公司 3,575.00 股权转让纠纷 2020.3.13 尚在审理中 (有限合伙)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合伙企业财产 4 公司 30,000.00 2020.7.8 尚未裁决 公司 份额转让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金融借款合同 5 公司 2,999.70 2020.7.13 签署调解书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 “(1)就公司与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纠纷案, 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8,123,062.50元,其中****昆山青阳港支行 为基本户,其他账户为非基本户。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京03执1460 号、1461号、1462号、1463号】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2日划转公司银 行账户金额8,119,380.90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回 购价款溢价、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债权人北京易迪需要支付的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确认,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目前公司积极 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多种融资方式等筹措相关资金,拟进一步与债权人积极沟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还款计划、就该案件促成和解;如公司后续未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应 款项,对方可单方面执行裁定,公司已被冻结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公司其他资产 存在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2)就公司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转让纠纷案,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合伙份额收购款、应付利息已体现在公 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计提应付利息与一审判决应付 利息差额 6,986.68 万将予以冲回;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将按规定计入 2020 年当 期损益。因此,本次诉讼对当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 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相关利息费用为 5.50 万元; (3)就公司与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尚在审理中, 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法院判决为准,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明 显影响; (4)就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上述 案件尚未裁决,上述案件对公司目前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对公司正 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案件的结果按规程应以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准; (5)就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已体现在公司财务报表范围 内,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赔付的律师费也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 账务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调解书约定 的还款期限已至,目前公司尚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还款的时间无法确定,届时 公司资产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从而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三)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查阅相关公告,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银行 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冻结时金额 10 月 31 日 序号 银行名称 帐号 账户性质及用途 冻结时间 冻结原因 (元) 余额 (元) ****昆山青 ****270104000** 北京易迪 1 基本户、扣缴税款等 231,198.19 377,632.91 2019.11.1 阳港支行 ** 案财产保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昆山经 全 ****250104001** 2 济技术开发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2,864,417.45 1,517.24 ** 区支行 ****昆山支 3 ****588**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515,202.74 637.90 行 ****昆山经 ****02351900551 4 济技术开发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5,174.90 502.96 **** 区支行 ****苏州木 ****018800014** 5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332,253.44 110.35 渎支行 ** ****昆山经 ****61018240002 6 济技术开发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4,171,134.18 2,160.02 2018.6.21 **** 区支行 ****上海长 7 ****888888****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669.38 671.42 2018.6.22 宁分行 ****昆山经 ****251404000** 8 济技术开发 非基本户、外汇账户 3,012.22 20,259.35 2019.12.31 ** 区支行 ****上海长 9 ****888888****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2,832.93 0.94 2020.9.11 宁分行 光大银行 ****上海长 10 ****009461****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5,972.89 5.47 2020.9.11 案财产保 宁分行 全 ****昆山亭 ****01986475000 11 非基本户、日常结算 25,540.03 2.17 2020.7.29 林支行 0**** 合计 / / 8,157,408.35 403,500.73 / / 注:1、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户中 8,119,380.90 元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及 2019 年 11 月 22 日被北京三中院划扣;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户中 35,443.93 元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被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划扣。 2、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讼轮候冻结众应互联在****昆山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支 行 ****61018240002**** 账 户 中 的 银 行 存 款 ; 在 **** 上 海 分 行 ****888888****账户中的银行存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因部分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有关债权人采取的 财产保全等措施,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涉及 1 个基本账户及 10 个结 算账户,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冻结金额 403,500.73 元。 公司及下属公司共计 90 个银行账户,公司 11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 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及下属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 12.22%;公司银行账 户被冻结金额合计 403,500.7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金余额的 1.03%、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32%、占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的 0.02%。 鉴于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占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较小且被冻结的资 金余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和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公司的主营业务在子公司 开展,子公司尚可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业务结算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因 此暂未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查阅相关公告,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除“(三) 银行账户冻结情况”之外,公司其他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序号 股权冻结 质押资产 资产受限原因 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5%份额 北京新彩量科技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40%股权 有限公司 100%股 公司与北京易迪基金管 1 权、霍尔果斯市摩 理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 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伽互联娱乐有限 转让及回购纠纷事项 公司 40%股权 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458%份额 公司与上海并购股权投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53.253459%股权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 无 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 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额转让纠纷事项 上海炫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 100%股权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 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财 3 无 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 产份额 5,000 万元 额转让纠纷事项 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 300 万元 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上述股权冻结主要限制了公司从持股公司(或有限 合伙企业)获取收益以及处分持股公司股权(或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权利, 但并未否定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故 股权冻结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且目前持股公司(或有限合伙 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公司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公司于 2015 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 10 月完成收购了海外游戏电 商平台 MMOGA,将原有制造业业务剥离转型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 MMOGA 是欧洲地区最大的互联网 B2C 游戏垂直电商平台之一,专门为正版授 权/注册码及游戏虚拟物品提供相关交易服务。MMOGA 专注于线上游戏相关产 品的零售行业,致力于为全球的优秀游戏商品经销商和游戏玩家提供一个安全、 可靠、高效、便利、专业的中介交易平台。 公司 2017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222.46 万元,其中下属 公司 MMOGA 净利润 25,274.43 万元;公司 2018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10,042.73 万元,其中下属公司 MMOGA 净利润 27,487.31 万元;公司 2019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840.98 万元,其中下属公司 MMOGA 净利润 11,090.21 万元。 综上,公司母公司未开展业务,主要业务主体为下属公司 MMOGA,下属 公司 MMOGA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 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前述公司债务逾期情况、涉及诉讼进展、银行账户冻结、资产受限等 情况,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查阅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自查如下: 序号 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自查结果 1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无 2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无 3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无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4 无 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5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无 其中,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2 条的规定, 对上表第 4 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自查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目前,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 序号 公司自查结果 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 1 无 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 2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无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3.1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查阅相关公告,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自查情况, 公司已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了主要债务逾期、主要涉及诉讼进展、银行账户冻结 及资产受限情况,说明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三、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众应互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二〇二〇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徐 晨 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