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北路 53 号中铝大厦南楼 7 层 702
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
办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届
次、会议召集人、召集程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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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接到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燊”)《关于提请增加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临时提案为提请公司进行补选监事的议案。同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
案》,上述议案将作为临时提案增加至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布了《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了上述临时提案。除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
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会议补充
通知发布日期于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要素齐备;本次股东大会上述新增
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上述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二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
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 15:00 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清北路 53 号中铝大厦南楼 7 层 702 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
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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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2,226,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9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两项,具体如下:
1.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公
布了表决结果。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同
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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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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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 强 律师:徐 晨
王晨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