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04-23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
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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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
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七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
第八条 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
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
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
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
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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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
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
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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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
后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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