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3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1 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 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在 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码为:913205006082757232。
32050040003153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章程的规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活动。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二)要约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5 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2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6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7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3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保护其合法权利。
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8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认定无效。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9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
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即采用“占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即
用即冻结”的方式处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方式处理控股股东
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之情形。 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之情形。
4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
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 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
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 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
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 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
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
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
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
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
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
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
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
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但
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动。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 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
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
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告。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
5
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
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
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10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公司股份方案;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6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11 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个月内举行。
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的其他具体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的其他具体地点。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
12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 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席。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 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7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13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不得变更。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14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8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5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16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9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程序与要求如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7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该选票无效;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后切实履行职责。
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
则该选票有效;
程序与要求如下:
10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
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少,按得票多少排序,决定当选董事、监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二分之一以上;
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 该选票无效;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上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
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
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
则该选票有效;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
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
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少,按得票多少排序,决定当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 二分之一以上;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上述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
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11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
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18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12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其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期限尚未届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第
(五)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离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起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19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事职务。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20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13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21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22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享有董事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
14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事依法履职。
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
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亲属;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
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5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经股东大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 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提名、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23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24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的方案; (八)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16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
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25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
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
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
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
委托人投票意愿、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26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
票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27 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
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 级管理人员。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28 级管理人员。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
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
18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29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30
披露事务等事宜。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料;
31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并签字;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19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载于会议记录; 所有问询;
(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 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
32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20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
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二)检查公司财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 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
33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
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由公司承担;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21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他职权。 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定期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
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3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出说明。
过。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
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5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期限为 10 年。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
期限为 10 年。
2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6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内
37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38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