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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3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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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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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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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
七条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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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前项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
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将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地方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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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发放《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等事项。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
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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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
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地方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附件: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亲 属
姓       证    证    知    与上   所          关    亲属       知 悉     知 悉   知悉   知 悉   登        股   联    通    所属
                                        职               关 系                                        登
名/ 国   件    件    情    市公   属          系    关系       内 幕     内 幕   内幕   内 幕   记        东   系    讯    单位
                                        务               人 证                                        记
名  籍   类    号    日    司关   单          类    人姓       信 息     信 息   信息   信 息   时        代   手    地    类别
                                        *                件 号                                        人*
称*      型*   码*   期*   系*    位*         型*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间*       码   机*   址*   *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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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

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

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

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

 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
 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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