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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应互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2021-04-23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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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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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
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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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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