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1-095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易迪”)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关于股权收益权回购延期事项达成 一致意见。公司向北京易迪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 450,000,000 元及利息等。本次债 务重组方为北京易迪,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转让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上海并购基金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 180,000,000 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上海并购基金,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 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公司向浙商银行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 300,000,000 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 方为浙商银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孝 昌明雅”)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股权转让的纠纷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向孝昌明雅负有的第三期及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为 35,750,000 元及利息等。本次债务重组方为孝昌明雅,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 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 称“光大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就公司与其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事项 1 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光大银行负有的债务为本金共计 29,996,900.98 元及利息等。 本次债务重组方为光大银行,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不构成关联 交易。 6、本次债务重组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重组对方介绍 1、企业名称: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 8 号院 27 号楼 1842 法定代表人:崔同跃 注册资本:4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8NA2X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 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 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广东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解直锟 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 99 号 16 号楼 A 座 A20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6,91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205865Q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主要股东: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6.6313%股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其 15.33124%股权,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4.9574%股权,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 11.18184%股权。 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企业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资本:2,126,869.678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1336668H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主要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其 21.41%股权,浙江省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12.49%股权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企业名称: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办公地点: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孟宗大道 3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攀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309777280T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 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柳攀、黄莹分别持有其 50%股权 实际控制人:柳攀 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企业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巴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49963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述债务重组对方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无任何关联关系,亦无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未 知其与公司前十名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前述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债务的形成 1、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北京易迪与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回购延期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 450,000,000 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2019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1 月 6 日、2019 年 11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4 日、2020 年 3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0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关于公 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0)、《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公司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4 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382 号、399 号、415 号、417 号】, 对此案件进行判决,详见上述公告。 2、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 上海并购基金与公司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 本金共计 180,000,000 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司收到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03 民初 612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1-037)。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浙 商银行与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其支付借款本金 共计 300,000,000 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 会送达的《裁决书》(2020)杭仲(萧)裁字第 88 号,对此案件进行裁决,详见上 述公告。 4、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孝昌明雅与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股权转让价款 35,750,000 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 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83 民初 1077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详 见上述公告。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5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光大银行与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事项,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 29,996,900.98 元及利息等。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 0591 民初 5769 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 苏 0591 民初 5769 号】,对此案件进行裁定,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债务重组方案 1、《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北京易迪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 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 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北京易迪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 币 450,000,000 元。 2、《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上海并购基金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 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前述 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 对上海并购基金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180,000,000 元。 3、《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浙商银行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 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 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浙商银行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 币 300,000,000 元。 4、《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孝昌明雅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所有已 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 或有条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35,750,000 元。并且,在第五 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公司向孝昌明雅负有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55,000,000 元。 5、《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生效后,光大银行同意豁免对公司上述债权中利息、 罚息、复利共计 2,911,298.60 元(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豁免金额以实际发生为 准),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公司对光大银行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29,996,900.98 元。 6 (三)本次债务重组已与债权人签署书面的《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并已取得债 权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已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北京易迪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450,000,000 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 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前 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450,000,000 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 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北京法院判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 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并追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仍然 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成立,如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满足下述条件, 则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 息、罚息的书面协议。 (二)与上海并购基金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180,000,000 元。 2、债务豁免 (1)为推进债务人的重整程序,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 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罚息(如有), 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 人民币 180,000,000 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 行的方式确认债务人重整失败,或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 整计划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以人民币 180,000,000 元及以债务 本金 180,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追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为起息日)之和为准。为免歧义,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 金(如有)、罚息(如有)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北 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均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且该 等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与浙商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300,000,000 元。 2、债务豁免 8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 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前 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300,000,000 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 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仲裁委裁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 算利息及违约金,并追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仍然豁 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北 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 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协议。 (四)与孝昌明雅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35,750,000 元。并且,在第五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本金变 更为人民币 55,000,000 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所有已发生及未来可 能发生并持续累计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前述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35,750,000 元。 并且,在第五期转让款的支付条件达成后,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总额变更为 人民币 55,000,000 元。 9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 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昆山法院判决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 计算利息,并追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之 前已发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订立,且在满足下述条件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北 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书面协议。 (五)与光大银行签署《利息罚息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下述债务共计 32,908,199.58 元, 包括:本金人民币 29,996,900.9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2,911,298.60 元。 2、债务豁免 (1)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同意豁免对债务人上述债权中利息、罚息、复利共 计 2,911,298.60 元(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豁免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前述豁 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本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总额变更为人民币 29,996,900.98 元。 (3)虽然有上述约定,如果①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含该日),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裁定受理债务人正式重整申请,或②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 该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 行的方式确认重整失败,或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含该日),债务人的重整计划 未能实施完成;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标准重新开始计算 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追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为起息日。为免歧义,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已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仍然豁免,不再追溯计算。 10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期成立,如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满足下述条件, 则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孝昌 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分别适当签署其作为签署一方的豁免利息、罚息的 书面协议。 (六)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利息罚息豁免协议》已经债权人书面签署,取得 了债权人内部决策机构批准,且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最终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拟通过破产重整一揽子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预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众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预重整程序结束后,法 院若最终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 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若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述《利息罚息豁免协议》所涉及的利息、违约金、罚息、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已体现在公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豁免债务利息 约 82,889 万元(以上金额为公司测算,最终数据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将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请以 202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 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利息罚息豁免协议》。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1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