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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众应: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1-12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ST众应               公告编号:2022-004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江西
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4 民初 11
号,现将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谷红亮
    被告: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 4.75 亿元收购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并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相关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
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三、原告的诉求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赣 04 民初 11 号),
原告的诉求等相关内容详见 2021 年 2 月 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四、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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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09,907 元,由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案件受理费将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本次诉讼未对当期
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拟于近期提起
上诉。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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