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圣莱: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8-13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20-042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
于对覃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尚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关于对蔡柳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胡宜东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经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不真实。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
联方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7319.78 万元。经查,相关资金实际仍被控股股东关
联方占用。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公告》 《关
于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
真实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瑞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借款 500 万元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华民贸易有限公
司占用,至今尚未到期归还。以上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规定。
3.对外投资审批事项未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保诚(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收益权交易涉及交易金额 2790 万元、公司全资
子公司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协议涉及交易金额 2000 万元,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海洋进行审批,与公司《总
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八条中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八条《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4.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聘任。胡宜东未经董事会聘任,实际
履行上市公司高管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5.公司印章、网银 U 盾等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公司个别银行账户 U 盾、营
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部分时段脱离公司控制,不符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密码器保管、《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第 5.1 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
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覃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覃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 1、2、4 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
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决
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三、关于对尚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尚杰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 1、2、3、5 违规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
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你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于对蔡柳雪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柳雪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 1、2、5 违规负有
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当于收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
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关于对胡宜东财务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胡宜东对上述 1、4 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你应当于收
到决定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关于对张海洋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张海洋作为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对上述 1、2、3、4、5 违规负有主
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我局决定:认定张海洋为不适当
人选,在本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七、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会按照规定于收到决定书 30 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
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