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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榕基软件: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      公告编号:2021-034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A 区 15
座 3 层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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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75,212,4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1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75,202,3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1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7,541,7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1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31,66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
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一代智慧政务大数据基础
服务平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0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1,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4%;反对


                                    2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榕基技术能力支撑服
务平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02,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1,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4%;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莲律师、耿玲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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