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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04-11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 年 3 月 3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5 月 30 日,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三)2017 年 6 月 5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副总经理宋俊霞

女士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

司聘宋俊霞女士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四)2017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6,200 万元,占公

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3.1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6,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8.0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

保总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1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2017 年 10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对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更换独立董事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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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更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

料,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

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7 年 11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董事郗铁庄先生、韩亚杰先生、杨雪飞女士辞职已生效,根据公司治

理的实际情况,为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

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减为 7 人,本次调减董事会成员人数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

董事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管俊蒲女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管俊蒲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7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7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公司提出些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

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建臣

    电子邮箱:dingjianchen123@163.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丁建臣




                                              2018 年 4 月 10 日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谢蓓)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6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 年 3 月 3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5 月 30 日,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三)2017 年 6 月 5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副总经理宋俊霞
女士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
司聘宋俊霞女士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四)2017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6,200 万元,占公
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3.1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6,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8.0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12%。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2017 年 10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对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更换独立董事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更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
料,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
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7 年 11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董事郗铁庄先生、韩亚杰先生、杨雪飞女士辞职已生效,根据公司治
理的实际情况,为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
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减为 7 人,本次调减董事会成员人数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
董事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管俊蒲女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管俊蒲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7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7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
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谢蓓

    电子邮箱:2370017184@qq.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谢 蓓




                                          2018 年 4 月 10 日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马卫国)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担任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共召开 7 次会

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 年 3 月 3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5 月 30 日,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
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三)2017 年 6 月 5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任副总经理宋俊霞
女士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
司聘宋俊霞女士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四)2017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6,200 万元,占公
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3.1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6,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8.0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12%。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2017 年 10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对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更换独立董事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更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
料,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
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7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7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
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
划、内审报告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
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
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马卫国

    电子邮箱:maweiguo@cowincapital.com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
谢!




                                                      独立董事:马卫国

                                                          2018 年 4 月 10 日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韩景利)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7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担任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期间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 年 11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董事郗铁庄先生、韩亚杰先生、杨雪飞女士辞职已生效,根据公司治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理的实际情况,为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
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减为 7 人,本次调减董事会成员人数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
董事对《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管俊蒲女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管俊蒲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7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7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
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
划、内审报告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
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对于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我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同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核查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材
料,并对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本
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
加公允地反映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
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韩景利

    电子邮箱:hjlcpa@126.com

   2018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
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韩景利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