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18-310 号 根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 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 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 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贵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以及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 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 必是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 的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9,136,272 股,占贵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9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4,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9,191,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50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8,470,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选举韩景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丁建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谢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白少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 表、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 表 股 份 8,416,8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9%。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 表 股 份 8,416,8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 表 股 份 8,416,8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9%。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 表 股 份 8,416,8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649%。 2. 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韩景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 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649%。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丁建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 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649%。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129,137,272 股赞成,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84%,其中中小投资者赞 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49%。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白少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的议案》,129,188,172 股赞成,2,90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股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8%,其中中 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67,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 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 董 凌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