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星期 二)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30,303,272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79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9,136,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6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1,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张士兵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