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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星期
二)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30,303,272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79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9,136,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6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130,301,6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1.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1,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1,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3%;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30,303,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 9,582,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
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张士兵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