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7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全
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
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
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河北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权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更好的支持主营业务的升级转型所作出的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谢 蓓
丁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