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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2019-02-26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8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 1 月 1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清洁生产平台项目”及其配套的“清洁生产平台仓储基地项
目”的实施,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所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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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
任副总经理贺小娃先生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条件,同意公司聘贺小娃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2018 年 2 月 2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2018 年 4 月 1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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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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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负,公司 2017 年度不
进行现金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8 年 8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3,200 万元,占公
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2.13%,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6.8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33%。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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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2018 年 10 月 22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成员的提名并提交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六)2018 年 11 月 8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
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和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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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关于回购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在资
本市场的形象。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8 年 12 月 6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河北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权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更好的支持主营业务的升级转型所作出的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事项。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8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8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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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我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公司提出些积极的建设性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

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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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建臣

    电子邮箱:dingjianchen123@163.com

    2019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丁建臣




                                                  201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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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谢蓓)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8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 1 月 1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清洁生产平台项目”及其配套的“清洁生产平台仓储基地项
目”的实施,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所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
任副总经理贺小娃先生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条件,同意公司聘贺小娃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2018 年 2 月 2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2018 年 4 月 1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负,公司 2017 年度不
进行现金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8 年 8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3,200 万元,占公
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2.13%,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6.8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33%。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2018 年 10 月 22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成员的提名并提交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六)2018 年 11 月 8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
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和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对《关于回购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在资
本市场的形象。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8 年 12 月 6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河北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权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更好的支持主营业务的升级转型所作出的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事项。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8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8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
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谢蓓

    电子邮箱:2370017184@qq.com

    2019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谢 蓓

                                                    2019 年 2 月 25 日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韩景利)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8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8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10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 1 月 1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清洁生产平台项目”及其配套的“清洁生产平台仓储基地项
目”的实施,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所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运营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拟聘
任副总经理贺小娃先生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条件,同意公司聘贺小娃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2018 年 2 月 27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2018 年 4 月 1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7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因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负,公司 2017 年度不
进行现金分红,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8 年 8 月 20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23,200 万元,占公
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12.13%,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6.8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10,2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33%。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2018 年 10 月 22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对董事候选人成员的提名并提交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六)2018 年 11 月 8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
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 上述人
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名、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以及提名、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和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对《关于回购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在资
本市场的形象。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2018 年 12 月 6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河北凯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
权有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更好的支持主营业务的升级转型所作出的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业务布局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事项。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8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
发展趋势等信息,并积极献计献策。在公司 2018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
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
了解 2018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审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
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
划、内审报告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
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
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韩景利

    电子邮箱:hjlcpa@126.com

   2019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
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韩景利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