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
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 3,291,600 股,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0.8537%。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 3,291,600 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 382,269,218 股。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29,690,472,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92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9,132,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80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代表谢蓓女士向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7,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51%。反对
5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49%;弃权 0 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批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8,372 股、反对 552,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
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3%,反对股份数占 0.4257%,弃权股
份数占 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王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