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3-10
证券代码: 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支持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借款人”)的经
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贺国英先生(以下简称“出借人”)于 2020
年 3 月 9 日与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贺国英先生自愿向公司提供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800 万元的借款,借款额度有效期 12 个月,利息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
2、关联关系
贺国英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接受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4 票同
意,0 票反对,票弃权,3 票回避,关联董事贺国英、贺素成、郗惠宁回避
表决,该议案经非关联董事全体通过。
本次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的借款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息,无需公司提
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
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贺国英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20,720,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31%,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金额:不超过(大写)肆仟
捌佰万圆整(RMB48,000,000 元)。
2、借款用途:公司借款将用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
3、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出借人实际放款之日
起算,至第 12 个月的最后一日。
4、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无需借款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5、还款: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金额以实际借款金额及利息为准。如
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用于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可以缓解阶段性资金需
要,保证了公司周转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
制度进行。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
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方式公开透
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
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贺国英先生、和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
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借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因此同意公司接受贺国英先生提供
的不超过人民币 4800 万元的借款,同意公司就上述借款事项与贺国英先生
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