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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1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部不动产事项

    因县政府规划调整,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公司位于肃尚路以东、
开元街以西、纬业路南侧、星海路北侧的 3 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 宗地总面积
74758.97 平方米,合 112.14 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有偿收回,该行为将
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也有利于政府规划调整和后续有效利用,
转让价格以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冀泰吉房估【2002002 号】《房
地产估价报告》为基础,本次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 7900.93 万元,结合当地商业
用地的市场价格行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 及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

    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贺
国英先生、和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
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景利




                 谢蓓




             丁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