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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0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并重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

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报送公司董事会,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

北证监局。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与公司的关系、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获取信息的途径及方式、获取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

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

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

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

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和黏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

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
       称(个人填写姓名)        企 业 代 码 ( 自 然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息 方 式 ( 注 容(注3) 处阶段(注                        5)
                               人身份证号)         时间     地点     2)                    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毫、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