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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4-08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则修订对照表

一、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
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内召开。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安排在深              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3:00。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

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
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前次募集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况,制定本制度。                             度。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下简称“协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包括以下内容:
中;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中;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抄送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户资料;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务和违约责任。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式;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户。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
主要内容。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公司通过控股子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
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主要内容。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通过控股子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     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营业务,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公司。……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理;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政策进行;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募集资金;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   个月;
资金净额的 50%;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
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
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意见;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    删除该条
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求: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资助并对外披露;
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原因;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施;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施;
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
风险控制措施等;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措施等;
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并披露。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项目;
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除外);                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除外);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                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见。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
第四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               第四十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
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
第四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第四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的 意 见 后 方 可 使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用。……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第四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下条件:
……                                                ……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用。……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              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及是否如实反应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反应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鉴证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
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     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与
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中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约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三、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加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度。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国证
露媒体上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正式公告,并采
施。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
不限于:……                                 不限于:……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
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       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
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       (二)公司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条件的媒体以外的其他地方披露信息,不得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       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
要时可适当回应。                             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                                         ……

四、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制定本规则。                                 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董事:                                       董事:
……                                         ……
                                             增加一项:(九)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五、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明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明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
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定本规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的监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未满的;                                   的行政处罚的;
……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谴责;                                     公开谴责;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
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                                 秘书保存,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
                                           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
                                           议。

六、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上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出售资产决定;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之三十;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变化;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项;                                     责;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十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闭;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十三)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十四)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十五)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十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程序、被责令关闭;
或者宣告无效;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施;
(十九) 公司依法公告前的业绩预告、业绩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快报和定期报告;                         生重大变化;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                               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第 八条 内幕信 息知情人包 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
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关内幕信息人员;                           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和经办人;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母;                                       部单位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
                                           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并购重组;                               (一)公司被收购;
(二)发行证券;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三)证券发行;
(四)回购股份;                               (四)合并、分立;
(五)股权激励;                               (五)股份回购;
(六)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备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案的其他信息。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和深圳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
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中小企业板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信息披露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
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
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公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简
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
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
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
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
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 第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 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对外披露。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
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删除该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
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
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或授权部门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面确认意见。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准确、完整。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以披露。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的决定;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之三十;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任;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变化;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责;                                     变化;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发生较大变化;                           责;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令关闭;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施;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生重大变化;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转让、报废;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况;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的额外收益;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
定的其他情况。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
程:                                       程:
……                                       (……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                                       ……
第六十四条 ……前述知情人系指:            第六十四条 ……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定的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
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知情人。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
                                           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息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