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04-08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9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9 年 2 月 25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8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8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8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 年 5 月 31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确定回
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关于确定回购
股份用途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
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
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
项。
(三)2019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75,000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8.8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7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4,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07%。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小镇实业担保总额为 6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1.07%。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9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
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
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
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19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
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 2019 年年报审计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认了上述
人员领取的薪酬与披露的情况一致。委员会认为公司正逐步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
激励约束机制。
2019 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018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
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建臣
电子邮箱:dingjianchen123@163.com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丁建臣
2020 年 4 月 7 日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谢蓓)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9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9 年 2 月 25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8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8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 年 5 月 31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确定回
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关于确定回购
股份用途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
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
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
项。
(三)2019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75,000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8.8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7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4,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07%。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小镇实业担保总额为 6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1.07%。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9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
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
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
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19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
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 2019 年年报审计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
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谢蓓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电子邮箱:2370017184@qq.com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
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
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谢 蓓
2020 年 4 月 7 日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韩景利)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
利,积极出席公司 2019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19 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
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9 年 2 月 25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的使用及存放管理规范,实际的
使用及存放情况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
况一致,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
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不存在违法
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
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3、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
资格,该所在 2018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实现了公司 2018
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4、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8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85,560,81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 年 5 月 31 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确定回
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关于确定回购
股份用途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
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
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
项。
(三)2019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 75,000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8.85%,且全部为母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京南裘皮城担保总额为 1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5.7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锐岭担保总
额为 4,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2.07%。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小镇实业担保总额为 6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 31.07%。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19 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
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
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
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
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19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
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 2019 年年报审计
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
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
划、内审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
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
2019 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4 次会议,会议讨论了《2018 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2019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19
年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2019 年各季度内审执行情况报告》等议案。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
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
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
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韩景利
电子邮箱:hjlcpa@126.com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
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 2019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韩景利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