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法律意见书-华斯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05-06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 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 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 岛 │香港
│巴 黎 │马 德里 │硅 谷 │斯德 哥尔摩 │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CHENGDU│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 HONG KONG│ 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1-141

致:华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
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同意 将本法 律意见 书随贵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的 决议一 起予以 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 股 东 大 会 之 目 的 使 用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通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登记 在 册的 公司 全 体股 东 均有 权 以本 通
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 参加现 场表决, 或在网 络投票 时间内 参加投票 ,该代 理人不 必是股 东”。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
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贺国英主持。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网络 投 票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和互 联 网投 票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网络 投票实 施细则 》《治理 准则》 等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登 记在 册 的持 有 公司 股 份的 全
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
会 公 众 股 份 8,250,100 股 , 占 截 至本 次 股 东大 会 股权 登 记 日公 司 总 股本 的
2.1398%。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 份 8,250,100 股,公司实际发行在外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股数为 377,310,718 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7,692,978 股,占贵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1,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27,714,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848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 股东( 以下简 称“ 中小投 资者” )共计 6 名,拥 有及代 表的股 份数额为
6,993,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 下 议 案进 行 了 审 议:

     (一)《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
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 据 贵 公 司股 东 及股 东 代理 人 进 行的 表 决以 及 本次 股 东 大会 对 表决 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
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16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165%,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99.6983%),21,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 聘公司 2021 年度 外部审计机构的 议案》,该议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 2020 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该议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 , 该 议 案
127,692,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21,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165%,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6,972,6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99.6983%),21,1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经 本所律 师核查 ,本次 股东大 会的表 决程序 及表决 结果符 合《公 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网络 投票实 施细则 》《治理 准则》 等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
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 案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 规则》 《网络投 票实施 细则》 《治理 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凌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   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