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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2022042022-04-1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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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
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并于次年1月31日前
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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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窒息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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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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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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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
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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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
实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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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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