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022-04-1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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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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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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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
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
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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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并且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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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采用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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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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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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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主持人口头征询参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
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如有未审议完毕者,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延长审议时间;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审议结束;
(七)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八)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九)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决定股东大会是否需要中间休息,休息时间至多不超
过十五分钟。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
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发言遵守以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
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
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大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
行,语言要言简意赅;
(四)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三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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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超过三分之二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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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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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权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
有异议,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候选人中有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监事会以决议的方式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
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
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
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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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股东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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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九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
宣布后,即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
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
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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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
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资料存档
第七十七条 公司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
文件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规则对上述术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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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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