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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022-04-1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
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
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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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
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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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
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年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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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
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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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
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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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司法标记、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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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
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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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的传闻、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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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
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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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
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
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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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
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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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相
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
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
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
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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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
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
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
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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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
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
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
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
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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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窒
息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七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
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
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
任承诺书。

    第七十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露并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
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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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
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
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
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公司、
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
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企管公关部是媒体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媒体关系日常管理工作参照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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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投资者
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
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
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六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陪同人
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七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
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
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 息保密原
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给来
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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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
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六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十七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
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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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
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
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
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零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
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一百条规定的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或由其签字,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
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
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
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一百零八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本制
度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作成书面记录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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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特别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
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 管部门的文件 后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董事 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
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
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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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接待
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0317-5090055

       传 真:0317-5115789

       电子邮箱: huasi@huasigufen.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
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的规
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
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和/或
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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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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