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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42022-04-1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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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本公司的现任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人员;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深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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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当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以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或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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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有关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办理
公司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深交所指定的数字专区
上传需披露的信息,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
深交所。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在选定或变更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后,在两个
工作日内报告深交所。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
修订)及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及公司
《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公开披露,说
明事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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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以传真、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
件、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会议期限;
      2. 事由和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后
进行公告;
      (四)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开人姓名;
      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 会议议程;
      4. 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6.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五)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须有书面委托。委托书上载明:
      1. 受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
      2. 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3.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六)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股东大会事项:
      (一)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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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
      (四)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审核
后进行公告;
      (五)按要求做好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股东须向股东大会递交书面委托书。法人股东
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须出具出席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大会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加大会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
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异地股
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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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4. 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七)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八)对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按时参加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认真完成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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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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