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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04)2022-04-15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0,000股,于201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Huasi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尚村镇;邮政编码为0623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31.071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
求,精确定位服务“三农”,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环保优先,
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发展目标,积极发展附加值高、特色明显、品质优良的
农产品,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现产业强村富民,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毛皮鞣制加工;
毛皮制品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服饰研发;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品牌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农副产品销售;畜禽收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
暂定,具体以市场监督部门审核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额、占股份总额比例详
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额比例
 1        贺国英                           48,000,000             68.56%

 2        贺树峰                            2,700,000             3.86%

 3        韩亚杰                            2,700,000             3.86%

 4        郭艳青                            2,700,000             3.86%

 5        贺增党                            2,700,000             3.86%

 6        吴振山                            1,200,000             1.71%
 7        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            8,181,800             11.69%

 8        肃宁县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20,000             2.60%

 合计                                      70,001,800              100%

       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算为公司的股份,业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
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7,310,71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除应进行及时纠正与整改,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
包括批评教育、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应得奖金、解聘职务等。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安排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1/2)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2/3)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为: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首届独立董事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股东大会选举二(2)名(含二(2)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三(3)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三(3)年为限。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
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副董事长一(1)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不含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不
包括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项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项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的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的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以及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本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
相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
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以下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适用本项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六)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设副董事长一(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
专人递送或其他合法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回购
公司股份等事项作出决议,还应当遵守本章程对相关事项的表决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若干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并报告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一(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
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五)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1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7)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