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0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余春江、何东
旭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
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科林环保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等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林环保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就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相应决议。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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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
系方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9年1月8日至/或2019年1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
黄路121号紫荆商业广场1幢3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万健敏女
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2 名,持股数共计 63,041,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554%。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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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终止收购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
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关于终止收购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49,830 股,反对 91,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4%。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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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49,830 股,反对 90,900 股,弃权 9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4%。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科林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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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余春江:
何东旭: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