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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科林:关于终止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的公告2020-04-21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 科林     公告编号:2020-006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相关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2、本协议已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履行
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无法履约的风险。

    一、前期协议签署及项目进展情况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环保”)于2017
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鄂州光伏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32)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麻城光伏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33),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达电力”)与项目公司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华怡”)、
麻城信百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城信百”)及项目公司各股东,共
同推进湖北鄂州华怡鄂城区泽林镇5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鄂
州光伏项目”)及湖北麻城信百200MWp(一期50MWp)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以下
简称“麻城光伏项目”)的建设。其中,鄂州光伏项目总承包金额为35,000.00
万元,当期实施建设不小于20MW,实际实施金额不少于14,000.00万元,工期6
个月。麻城光伏项目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万元,当期实施建设不小于
20MW,实际实施金额不少于14,000.00万元,工期6个月。公司陆续在2017年及2018
年定期报告中对上述两个光伏项目进行了进展公告,其已相继并网发电。
    集达电力累计为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垫资17,036.50万元,其中鄂
州华怡和麻城信百已向集达电力支付的资金合计为5,600.00万元,集达电力实际
垫资合计为11,436.5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收到上述垫资款,
                                     1
经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对鄂州光伏项目和麻城光伏项目的应收账款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7,029.49万元。
    基于目前行业发展现状及各方的实际情况,各方拟就该事项签订《<湖北鄂
州华怡鄂城区泽林镇5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湖北麻城信百
200MWp(一期50MWp)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协议》(以下简
称“《终止协议》”)。
    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
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的议
案》。

    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方:妙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丁方: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
    戊方:麻城信百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己方:张连文
    庚方:
    (1)上海奉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上海华星电器有限公司
    (3)上海枭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艾力克新能源有限公司
    辛方:江苏艾力克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各方就项目合作的终止事宜,共同达成如下约定:
    1、各方同意,即日起各方之前签订的原协议全部终止(原担保登记全部撤
销,仅根据本协议做相应变更),各方权利义务按本终止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总
价为6,000.00万元的《湖北鄂州华怡鄂城区泽林镇5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2
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合同总价为6,000.00万元的《湖北麻城50MWp农光互补发电
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两合同中上海艾力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义务均由辛方承
继。除本协议约定外,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丁方和戊方向乙方支付的5,600.00万元乙方无需返还,并将原
协议项下丁方及戊方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管理费、垫资
利息、违约金等)调整为由丁方和戊方共同向乙方支付合计人民币6,300.00万元
(大写:陆仟叁佰万元)。
    3、戊方同意以现已建成的湖北麻城信百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向乙方指定融资
方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办理融资租赁,所获款项
(人民币5,000.00万元)由融资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相关方以清偿上
述应付乙方的款项(无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相关方与融资方之间是否另有约定或
是否实际收到融资方支付的款项,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SHDT-YW-2018Z0020-BC02)生效时即视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相关方已全额收到前
述5,000.00万元款项)。乙方应配合丙方,按照前述融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将戊
方的股权质押及动产抵押让与融资方,以获得前述融资款;乙方不予配合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如甲、丙、戊方为签署融资协议及其原合同承担的还款责任超出
人民币5,000.00万元及其正常还款情况下的利息的,则由乙方连带承担该超出部
分的还款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条项下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自融资协
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协议及其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两年。
    4、除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融资款以外的剩余款项1,300.00万元,丁方和戊
方支付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乙方应于融资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SHDT-YW-2018Z0020-BC02)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戊
方开具3,804.03万元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459.72万元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
    5、各方同意,丁、戊方向乙方履行6,300.00万元(按照本协议第3、4、9
条的方式)的支付义务后,即视为丁方、戊方在原协议及本终止协议项下全部义
务履行完毕,乙方不得再要求丁方、戊方承担任何义务。
    6、丁方同意以其拥有的鄂州项目主要设备(含光伏组件、变压器、逆变器、
逆变及升压站设备等)为本协议中丁方和戊方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担
保登记手续根据本协议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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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丁方和戊方应向乙方履行支付的全部债务(包
括在本协议项下的6,300.00万元,以及乙方因庚方或庚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因麻城项目、鄂州项目向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主张权利并使乙方或乙方关联方遭受
的损失亦为丁方、戊方对乙方的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费用等(包括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
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丁方已将其鄂州项目主要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与乙方),该抵
押登记不因原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如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丁方应负责办理。
    7、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丁方股权100%质押与乙方。
    (1)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丁方和戊方应向乙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丁
方、戊方应付乙方的6,300.00万元,以及乙方因庚方或庚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
方因麻城项目、鄂州项目向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主张权利并使乙方或乙方关联方遭
受的损失亦为丁方、戊方对乙方的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债权费用等(包括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产
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丙方已将其持有的丁方100%股权质押与乙方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工
商登记不因原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如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丙方应负责办理。
    8、各方同意,丁、戊方向乙方履行6,300.00万元(按照本协议第3、4、9
条的方式)的支付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立即解除对丁方股权质押及
动产抵押。
    9、如丁方、戊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1,300.00万
元的,则乙方同意减免丁方、戊方共计100.00万元的支付义务;如丁方、戊方于
2020年6月30日前履行前述款项1,300.00万元的支付义务的,需要乙方配合的,
乙、丁方可另行协商。
    10、如丁方、戊方向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丁方、戊方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
按照万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11、甲、丙方(合称“保证人”)对本协议中丁方和戊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

                                   4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担保范围:甲、丙方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丁方和戊方应向乙方支
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丁方、戊方应付乙方的6,300.00万元,以及乙方因庚方或庚
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因麻城项目、鄂州项目向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主张权利并
使乙方或乙方关联方遭受的损失亦为丁方、戊方对乙方的债务),以及相应的利
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包括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
证费、执行费等)。
    (2)担保期限:甲、丙方的保证责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计算至被
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12、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互不承担原协议项下违约责
任或其它责任,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生效后,如庚方或庚方以外的
其他任何第三方因麻城项目、鄂州项目向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主张权利并使乙方或
乙方关联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有权向丁方和戊方追偿。
    13、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保
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并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的签订,集达电力以收回 6,300.00 万元的应收垫资款终
止鄂州光伏项目及麻城光伏项目,将冲回前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预计将
对公司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相关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
     四、风险提示
    《终止协议》已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履
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无法履约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湖北鄂州华怡鄂城区泽林镇5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
湖北麻城信百200MWp(一期50MWp)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
                                     5
协议》。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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