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林: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1-08-20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林环保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科林环保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
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