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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科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5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我们认为:

    1、《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拟定、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全体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等待安排、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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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有利于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考核指标的设立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较基期的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营业收入较基期的增长率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张帆、GU PAN、朱星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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