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林: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2022-08-30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6
三、结论意见................................................................................................................................... 7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科林环保或公司 指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核
激励对象 指
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
本法律意见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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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F20220030-00004 号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
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承诺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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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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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
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
后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
间,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6 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提供了以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科林
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6 万份股票期权,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4.91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授予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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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一)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激励计划。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中明确规定了“10、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
协议”,故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终止的原因与影响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公告后,公司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工作,由于受国内疫情影响和登记窗口期限制,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权益的登记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考虑后,决定
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与之配套的《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鉴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实施股票期权的权益登记,
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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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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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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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陈 昊
承办律师:
唐 俊 锋
承办律师:
田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