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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高创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21-02-09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弘高创意
股票代码:0025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1 号 A 座 113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以物抵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 469 号 3 号楼 109 室
股份变动性质:未变化




减持签署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
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弘高创意、上市公司    指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弘高慧目                    指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弘高中太                    指   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指   本次权益变动系司法拍卖及执行法院裁
                                 定以物抵债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
                                 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
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院                    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权益变动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
细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756030277N

注册资本           1049.801033 万

法定代表人         何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3-11-06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 31 号 A 座 113 室

经营期限           2003-11-06 至 2023-11-05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中介除
                   外);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756729299Y

注册资本           1962.884044 万

法定代表人         何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1997-08-13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 469 号院 3 号楼 109 室

经营期限           1997-08-13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
                   物业管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承办展览展示;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
                   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股权控制结构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位

何宁          男          中国       北京         法人、执行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高中太持有的上市公司 156,603,7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 15.26%,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经债权人安信证券申请分别将弘高中太持有
的 59,854,225 股股票和 96,749,485 股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 10 时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10 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应
拍而流拍,详见《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2019)粤 03 执 4830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以上弘高中太持有的上市公司 156,603,710 股股
份以以物抵债方式转至安信证券名下,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暂未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 263,511,92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5.69%,共计持股比例下降 15.27%。安信证券作为公司债权
人拟取得公司 156,603,710 股(暂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5.27%。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东持有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安信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将弘高慧目持
有的 31,18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以以物抵债方式至安信证券名下。
目前安信证券拟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87,784.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1%。
    根据《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等相关规定,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安信证
券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
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因司法裁定等情
况被动减持股票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1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
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弘高中太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上
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弘高中太持有上市公司 248,363,3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 24.21%,弘高慧目持有上市公司 171,752,2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6.74%,
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 420,115,6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40.95%。
本次权益变动后,弘高中太持有上市公司 91,759,6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8.94%,弘高慧目持股数不变,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合计持有公司 263,511,9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5.68%,共计持股比例下降 15.2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此次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420,115,6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0.95%,该部分股份属于非流通限售股。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拟持有上市公司 263,511,92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5.68%,该部分股份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 属于非流通限售
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2019)粤 03 执 4830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址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
                        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弘高创意               股票代码             002504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               住所       北京市

                        增加□       减少√                         有√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A 股限售流通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420,115,637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40.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A 股限售流通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数量:263,511,92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25.6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时间:2021 年 2 月 8 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否√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否√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否 □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业绩承诺未履行,股份尚未注销。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否□
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2019)粤 03 执 4830 号之四《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