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弘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7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汤馥玮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
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弘高创

                                       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并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参会登记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在北京
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宁主持。参
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逐项审议了
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在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65,03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5.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63,511,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5.6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26,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

                                        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议案 5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6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7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以下无正文)




                 5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朱旭琦




                                    经办律师:

                                                     汤馥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