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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弘高: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9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会同意聘任何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何天先生、韩力伟先生、荆
明先生、苗强先生、杨立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杨立微女士为公司财
务总监,同意聘任苗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 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
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
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苗强先生已经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
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何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何天先生、韩力伟先生、
荆明先生、苗强先生、杨立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苗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秘书,聘任杨立微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道富、乔琦、于宁、陈川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