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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弘高: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
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各候选董事具备
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增补选举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郑健龙先生、许正中先生、郝英翠女
士、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所有候选人
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郑健龙先生、许正中先生、郝英翠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会同意聘任谢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2、 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
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
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谢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道富、乔琦、于宁、陈川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