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3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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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北京弘
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
关材料,我们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艳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次公司聘任财务总监
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 经对财务总监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
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
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张艳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
们认为:候选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本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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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
增补选举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苏江先生、朱金淮先生、彭忠先
生、薛浩先生及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燕灏先生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候选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苏江先生、朱金淮先生、彭忠先生、薛浩先生为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燕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10 月 27 日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