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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12-06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持有35.4364%股权的参股公司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消安”)向有关商业银行合计申请8,900万元综合授信
项下实际发生债务金额的35.436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为3,153万
元,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的持股比例,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被担保方泉州消安近年来经营情况较好,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且其第一大股东
张奕朝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之
内,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为泉州消安提供担保构
成关联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关联股东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须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为泉州消安向有关商业银行合计
申请8,900万元综合授信项下实际发生债务金额的35.436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担保金额为3,153万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游相华                    朱文晖                    全    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