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 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 2018 年度的审计工作。 2、我们同意将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游相华 朱文晖 全 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