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关于邱茂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之法律意见书2019-11-07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邱茂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DLF2019/LL0212-1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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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月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邱茂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
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档案号:GDLF2019/LL0212-1
致:邱茂国先生: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邱茂国先生的委托,指
派陈辉、刘立健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邱茂国
先生与陈伟鑫先生于2019年4月23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调查了解,保证已核查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相关材料,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法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情况
根据邱茂国先生提供的资料及介绍的情况,邱茂国先生与陈伟鑫先生于
2019年4月2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基于邱茂国先生与第三方张某某协商
借款事宜,张某某要求邱茂国先生将持有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
权全部委托给张某某,并以此作为借款条件。当时张某某将乙方签名处为空
白的委托协议交由邱茂国先生签署,并声明该委托行为是无偿的,没有对价。
但由于邱茂国先生与张某某就借款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某未履行借款义
务,也未向邱茂国交还签署的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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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邱茂国在收到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才知道“陈伟鑫”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名,但邱茂国先生并不认识陈
伟鑫先生。
二、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意见
1. 由于邱茂国先生不认识陈伟鑫先生,《表决权委托协议》并非邱茂国
先生与陈伟鑫先生协商达成,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表决权委托协议》
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以及本
协议内容视为保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约定可以证
明本协议不是真实的表决权委托法律关系。
在未经邱茂国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若陈伟鑫先生要代表邱茂国先生行使
表决权,就必须将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对外公开,否则无法行使相关表决
权利。这与本协议约定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保密义务冲突,说明本协
议存在明显的执行障碍,不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鉴于邱茂国先生签署该
委托协议的背景是希望向第三方融资,故该保密约定符合融资双方的意思表
示,可以佐证该委托协议不是邱茂国与陈伟鑫先生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3.《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1)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第二
条第三段约定“除上述情况之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
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该部分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
(2)本协议第五条第 1 款约定“如甲方行为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或不能充
分行使表决权的,甲方应当赔偿等额于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自本协议签署
之日收盘价为准)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该
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本协议性质是委托合同,根据
合同法应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但本协议却是无偿单务合同,在
委托方免除受托方义务的基础上,约定由委托方承担极其严厉的违约责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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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也不合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不是邱茂国先生的真实
意思表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表
决权委托协议》未实际履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陈伟鑫先生无权依《表
决权委托协议》代表邱茂国先生行使股东表决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 辉
负责人:
陈 辉 经办律师:
刘立健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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