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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严正声明的公告2019-12-03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9-132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严正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2019)粤52民初33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喜煌
   被告1: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3: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4:邱茂期
   被告5:邱茂国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
年2月9日起按月利息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为2,600万

元);
   2、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
卖费等)。
   (三)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1日,五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第20180201号的《借款合

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自实际放款之日开始计算,
借款利率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委托黄冬玲通过银行转账
付款人民币5,5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冯楚廷收款账户,2018年2月6日,原告又委托黄冬
玲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人民币950万元到被告指定的张炎如收款账户。以上共计出款人民
币6,500万元,被告也于2018年2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
   借款到期后,五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拒不付还,原告因此提

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公司严正声明
   1、公司从未向原告郑喜煌提出借款事宜,也从未与原告签署有关《借款合同》;
   2、公司董事会从未召开过包含向原告借款相关内容的有关董事会会议;
   3、公司存档的董事会决议文本格式、董事签名等要件与《民事起诉状》提供的本

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明显的差异;
   4、公司公章用章审批记录中未曾记载上述《借款合同》等文件的用章记录;
   5、《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收款方冯楚廷、张炎如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公司已向上述相关方发送问询函,要求上述相关方就该事项知悉情况及相关文
件签章的真实性等予以说明、确认;

   7、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有关司法措施的权利,以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及经营情
况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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